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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即将正式实施,检测站自查自纠迫在眉睫!

2026-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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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站长注意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将于8月15日起正式施行,这是继民法典之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也是目前世界上第一部以“生态环境法典”命名的法典。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作为移动源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要环节,法典中有诸多与其直接相关的条款,本文系统梳理并汇总机构自查清单,以供大家参考,速来点赞阅读!

第二百二十三条(在用车定期排放检验法定义务)

条款原文: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和重型汽车使用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排放控制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抽测;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非接触式道路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排放控制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配合。

本法所称排放控制系统,是指装载于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等的污染控制、排放诊断、远程排放管理终端等系统。

解读:本条款确立了定期进行排放检验是在用机动车的强制性法定义务,并将“经检验合格”作为合法上路行驶的必要条件。

第二百二十五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核心条款)

条款原文: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应当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解读:本条款对排放检验机构的资质(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检验设备(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检验设备)、技术规范(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和监管(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作出了具体的合规性要求。

第二百二十六条(禁止车辆端通过作弊过检)

条款原文: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生产、进口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开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非道路移动机械机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和有关维修技术信息。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维修单位应当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在用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维修,使其符合排放标准。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不得以临时更换、篡改、屏蔽、伪造排放控制系统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维修单位不得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拆除、篡改、屏蔽、伪造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系统。

解读:本条款主要约束维修单位和车主,虽未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直接相关,但如果排放检验机构明知送检车辆通过临时更换、篡改、屏蔽、伪造排放控制系统等方式作弊,仍配合出具检验合格报告,则检测机构可能构成弄虚作假,适用第一千二百三十条处罚。

第二百三十三条(排放检验作弊装置禁止性规定)

条款原文: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用于篡改、屏蔽、伪造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发动机排放检验数据的装置和为虚假排放检验提供条件的检验设备。

解读:本条款是关于排放检验作弊装置的禁止性规定,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作弊工具和装置,切断弄虚作假工具源头,确保检验数据真实可靠。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作弊装置供应商处罚条款)

条款原文: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或者销售能够篡改、屏蔽、伪造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发动机排放检验数据的装置或者为虚假排放检验提供条件的检验设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海关按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违法装置和检验设备,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以五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解读:本条款与第二百三十三条相配套,对生产、进口或者销售排放检验造假工具的行为作出了具体的处罚规定,明确了违反规定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排放检验机构核心处罚条款)

条款原文: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机动车船排放检验、土壤污染调查和评估、污染防治设施维护或者运营、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鉴别等活动的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机构,未使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或者未遵守有关技术规范导致数据失真的,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违反本法规定,前款所列机构在生态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的,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禁止从事上述业务,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年内禁止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情节严重的,十年内禁止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

解读:本条款将机动车船排放检验纳入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机构范畴,这意味着排放检验已成为法定的履职行为。

本条款从违规严重层次和责任主体分别设置处罚体系:

数据失真: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整改的,经批准后责令停业。

弄虚作假: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罚款提升至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并叠加吊销许可证、从业限制、责令停业关闭。

人员责任(双罚制):除了对机构进行处罚,同时还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从业;情节严重的,10年内禁止从业。

应对策略

立即开展自查行动

l 检查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有超范围检验;

l 检查授权签字人等关键岗位人员资质和培训考核记录,确保授权签字人没有超范围签字;

l 检查检测人员资质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持证上岗,确保其不得同时从业于其他检测机构;

l 检查检验设备和仪器是否都经过检定校准,或检定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l 检查检验软件是否安全合规,有无安装作弊程序或其它与检测无关的软件;

l 检查是否严格按照标准和规范要求开展检测工作,严禁缺项漏项、擅自更换检测方法或降低检测标准等行为;

l 检查视频监控是否全面覆盖,记录保存是否符合要求;

l 检查原始数据是否保存完整可溯源、是否与检测报告相一致;

l 检查报告保存期限是否达标(纸质版至少6年,电子版至少10年);

l 检查是否与生态环境部门实时联网,数据是否完整、准确上传。

立即开展人员培训

组织员工学习《法典》中的行业相关条款、最新检测标准要求和典型监管处罚案例,对授权签字人、技术负责人、一线检测人员等重要岗位人员加强管理,确保其明确自身职责和合规边界,提升职业素养。

主动进行数智化转型

升级检测系统并主动接入监管平台,使用数智化检测系统提升运营效率,规范检测流程;确保检测设备满足最新标准要求,并进行常态化的数据自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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