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
300572
行业动态

新闻资讯

News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涉及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违规处罚要求

2020-03-26

分享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 (2020 年版)

涉及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违规处罚要求(摘自目录78、79、80、81、82、83、84条款)

 

78.  对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 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 动机械的行政处罚 

行政 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省级以 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 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并由国务院机动车 生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该车型。 


79.  对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 械生产企业对发动机、污 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 次充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 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对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 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治,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 道路移动机械,并由国务院机动车生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该车型。


80.  对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 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 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 排放检验信息或者污染控 制技术信息的行政处罚 

行政 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 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或者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 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81.  对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 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等 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 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 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82.  对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 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 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 系统的行政处罚 

行政 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 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 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 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 


83.  对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 道路移动机械等行为的 行政处罚 

行政 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 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 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84.  对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 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 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 械的行政处罚 行政 

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 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